四川省商務廳關于轉發《商務部關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場限期整改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現將商務部《關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場限期整改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你們,請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而采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公約交易的機構和市場的基本情況匯總,于6月10日前報省商務廳市建處;對市場有變相期貨交易行為的要對照整改內容,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并將修改后的市場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交易規則等管理文件于8月30日前報省商務廳市建處。
現將商務部《關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場限期整改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你們,請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而采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公約交易的機構和市場的基本情況匯總,于6月10日前報省商務廳市建處;對市場有變相期貨交易行為的要對照整改內容,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并將修改后的市場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交易規則等管理文件于8月30日前報省商務廳市建處。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發〔2015〕2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線上線下互動加快商貿流通創新發展轉型升級的意見》(國辦發〔2015〕72號)精神,推動全省電子商務產業加快發展,特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為規范交易場所的行為,加強對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交易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交易場所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四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商務部令2013年第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四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NO:SC1328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9年3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